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益阳大米,貌似十分精准,但实际上精而不准。比如,在该局关于益阳大米的行政处罚案例里,有一个发生于年7月的“镇雄县李观贵米线作坊案”。这个案件虽然没有处以巨额罚款,但没收并销毁了共67包多达3.35吨益阳大米。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下:
这个行政处罚,可谓言辞凿凿、铁证如山,但明眼人一细看,就难免会用益阳话说:“远看一朵花,近看豆腐渣”。
下面逐一展示这个案件里的豆腐渣工程。
首先,展示这个工程的“报建手续”:
立案,是行政处罚的开始。通常来说,行政机关只有在初步发现违法线索或者违法事实、证据时,才立案调查。《行政调查立案审批表》说,年7月23日该局6位同志,在开展米线作坊市场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了两种制作米线的原料大米,一种是益阳赫山区少科米业的大米37包1.85吨,另一种是益阳赫山区建良米业的大米30包1.5吨。23日当即发现益阳大米,当即就决定抽样并建议立案。抽样检查倒没什么,依法履行职务,体现的正是6名执法人员对处罚工作高度热忱的精神。问题的,抽的样品还没有送检,检验检测结果还没有出来(《检验检测报告》载明的“送样日期”是7月26日,报告的“签发日期”是8月21日),调查都没有开始(《询问(调查)笔录》是第二天即24日才制作),该局各级领导同志,就在“发现”大米的当天,纷纷“同意立案”。这种情况,是不是在没有证据初步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事先对当事人和益阳大米进行“有罪推定”呢?
下面展示《询问(调查)笔录》:
年7月24日的《询问(调查)笔录》,结尾处记录道:“少科牌特级桂朝米37包共1.85吨,建良桂朝米30包共1.5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你作坊的两种大米按标准进行了抽样,每种米抽了3个样品(不过《产品检测抽样单》记录的抽样日期是23日)”。
接下来展示与《询问(调查)笔录》相对应的两份《产品检测抽样单》:
号《产品检测抽样单》,抽样的是少科米业的大米,记录“产品总量”是“斤(公斤)”,“样本量共3公斤,分三个样,送检1份、留存1份、当事人1份”。表明其中用于送检的样品,是1公斤。
号《产品检测抽样单》,抽样的是建良米业的大米,记录“产品总量”是“公斤”,“样本量3个样3公斤,分三个样品,每公斤1个样品送检、1份留存、1份当事人自行保管”。表明其中用于送检的样品,也是1公斤。
下面展示曲靖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作出的与《产品检测抽样单》相对应的NO:ZJ号和NO:ZJ号《检验检测报告》:
NO:ZJ号《检验检测报告》是关于少科米业大米的检测报告,其“样品数量”是“2Kg(2公斤)”,“抽样基数”为“斤”,这是不是穿帮了?因为,《产品检测抽样单》记录“样本量”中用于送检的样品是1公斤,怎么《检验检测报告》的“样品数量”却是2公斤?无论是《行政调查立案审批表》,还是《询问(调查)笔录》,都记录少科大米是1.85吨也就是斤,怎么《检验检测报告》的“抽样基数”却变成了斤?
NO:ZJ号《检验检测报告》是关于建良米业大米的检测报告,其“样品数量”是“2Kg(2公斤)”,“抽样基数”为“斤”。这是不是也穿帮了?因为,《产品检测抽样单》记录“样本量”中用于送检的样品是1公斤,怎么《检验检测报告》的“样品数量”却是2公斤?而无论是《行政调查立案审批表》,还是《询问(调查)笔录》,都说建良大米只有1.5吨也就是斤,怎么《检验检测报告》的“抽样基数”却变成了斤?
此外,曲靖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作出的NO:ZJ号和NO:ZJ《检验检测报告》,其“检验依据”皆为“GB/T-《大米》”,而不是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物中污染物含量》规定的“镉的检验方法,按GB.15规定的方法测定”。
由此可见,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曲靖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对涉案益阳大米所作的鉴定,随意性太大,真实性存疑,公信力和权威性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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