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益阳大米,先决定处罚,后调查取证,四不对六,乱七八糟,这种现象可能并非偶然,而是习惯成自然。比如,该局年1月至7月查处的“吴维兵案”,与上文查处的“李观贵案”,就有似曾相识、异曲同工之妙。下面信手拈来该局没收“镇雄阿兵米线经营部”益阳大米17.5吨,并处罚款元的又一桩套路相同的拿手好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我局年4月2日依法扣押吴维兵用于生产米线的湖南益阳市和康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元江桂朝’大米公斤和益阳市林满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特级桂朝’公斤”。对于这一点,《现场检查笔录》记载得更为详细:
《现场检查笔录》称:益阳市和康米业公司生产的大米有袋,每袋50公斤,益阳市林满米业公司生产的大米有袋,每袋50公斤。
《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单》的记录,也与上述记载相符:
本来是百密无疏啊,想不到该来的问题还是来了:实际扣押和康米业大米的数量为╳50公斤,而《产品检测抽样单》和《检验检测报告》的“抽样基数”却是╳50公斤;实际扣押林满米业大米的数量为╳50公斤,而《产品检测抽样单》和《检验检测报告》的“抽样基数”却是╳50公斤!
该局领导同志一定会面不改色地强调说:“这个嘛,唉,这个嘛,只是笔误,瑕不掩瑜!我们为人民服务的出发点是端正的!”群众还是善解官意的,领导同志日理万机,加上应酬不多,难免脑眼昏花嘛!只是,不好意思,领导!您这儿还有一起没收9.35吨益阳大米、罚款元的“套路案”:
上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我局年4月2日依法扣押朱静用于生产米线的湖南益阳市和康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沅江桂朝’大米公斤”。但是,《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单》记录的和康米业大米的数量却是包,每包48公斤,即公斤;《产品检测抽样单》的“抽样基数”是“3公斤”;而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检测报告》的“抽样基数”又是Kg!
行政处罚有套路,只要依法,并非坏事。《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等,就是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法定套路。上述诸多案例,表明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是严格依照法定套路办案,而是创造性地另辟蹊径、广开套路。比如,《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听证,应当是一个行政处罚案件,举行一个听证,两个以上当事人分别对同一行政案件提出听证申请的,可以合并举行听证。但是,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有关益阳大米的3起不同行政处罚案件,合并举行1次听证,这种独创的听证方式,省时省力省麻烦,可谓神来之笔,值得大加点赞!
本文开头的吴维兵案,与上图的杨琴案和王建案,明显就是3个不同的行政处罚案件,但是,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却将这3个不同的案件,神奇地重新组合为“吴维兵、杨琴、王建使用不合格大米生产加工不合格米线案”来举行听证。《听证笔录》显示,实际上,该局还告知了申时文、朱正有等另3个案件的当事人有听证权,只不过另外3个案件的当事人放弃听证(或者被视为放弃听证)、结果只有3个案件的当事人参加听证罢了,要不然,听证的场面更是恢宏和史无前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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